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馬宗凡
被 告 洪忠隆
洪聖福
洪忠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