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7號
ILDV,105,補,337,201612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馬宗凡
被   告 洪忠隆
      洪聖福
      洪忠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