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簡枝才
簡子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羅瑞生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10
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坐落宜蘭縣○○市○○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18,600元/㎡(公
告土地現值)×784㎡(土地面積)X原告請求移轉土地之應有部
分1/4=3,645,600元,加計其上同段183建號房屋稅課稅現值:1
,102,000X原告請求移轉房屋之應有部分1/4=275,500,總計3,92
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