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61號
ILDV,105,聲,61,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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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賴秀琴
相 對 人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
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 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033元,應 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453元。惟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25,94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 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494元應 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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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