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債 務 人 王藝程(原名王志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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