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19號
ILDV,105,司促,5419,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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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債 務 人 王藝程(原名王志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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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