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14號
ILDV,105,司促,5414,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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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登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登光於民國86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3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1,43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1,441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陳登光於民國87年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5,0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2,299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登光 456│自民國92年03│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93543 │0000000000│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304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登光 543│自民國92年0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74620 │0000000000│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706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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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