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51號
ILDV,105,司促,5351,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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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胡茗雅(原名胡雲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陸仟捌佰叁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胡茗雅(原名胡雲慧)於民國84年7月1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2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8月1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44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債務人胡茗雅(原名胡雲慧)於民國83年12月1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9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9月13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4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茗雅(原│自民國092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465617│名胡雲慧)│08月02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胡茗雅(原│自民國092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320893│名胡雲慧)│09月1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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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