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立人
債 務 人 陳清維
債 務 人 王瑞香
一、債務人王瑞香、陳立人、陳清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立人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
務人陳清維、王瑞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58萬0,33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9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立人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42萬5,12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清維、王瑞香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瑞香、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25123│立人、陳清│7月05日起 │ │六二 │
│ │元 │維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瑞香、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5123│立人、陳清│8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