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51號
ILDV,105,司促,5151,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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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楊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楊 慶華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又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債務人於該院住院中,惟該病房並非債務人之住居所 地,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 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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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