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郭亭讌(原名郭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即月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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