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61號
ILDV,105,司促,4961,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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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學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學興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新臺幣4,6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學興 463│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6646元│0000000000│11月19日起 │      │點七九    │
│  │   │771    │      │      │       │
├──┼───┼─────┼──────┼──────┼───────┤
│ 002│新臺幣│李學興 463│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8450 │0000000000│11月19日起 │      │       │
│  │元  │771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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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