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52號
ILDV,105,司促,4952,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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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債 權 人 陳奕帆
債 務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庸
法定代理人 陳揚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參萬參仟壹佰參
  拾肆元及美金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吳博庸陳揚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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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