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坤謙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坤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 字第105018766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3年10月 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6月21日,外役監縮短 刑期日數1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9日,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