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33號
SLDV,105,除,533,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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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葉雙榮即永明企業社
代 理 人 謝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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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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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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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永明企業社 │30,450元 │PA0983616 │105 年4 月25日│
│ │限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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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