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高子弘
高士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約定書第18條、借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1條(見本院卷 第19頁、第21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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