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2445號
KSDM,89,聲,2445,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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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沈謝秀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沈謝秀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沈謝秀 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璧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忠 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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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