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81號
SLDV,105,訴,1681,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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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金倍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 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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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倍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