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林克燁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馬德隆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6 樓之 1 ,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又原 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係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之法律關係(見 本院卷第14頁起訴狀所載),復未陳明有何合意管轄或特別 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原告並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44頁 ),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