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騰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運河
被 告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5,6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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