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02號
SLDV,105,補,1402,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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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騰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運河 
被   告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5,6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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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