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88號
SLDV,105,補,1388,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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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郭詔堤 
法定代理人 黃月霞 
訴訟代理人 蔡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閎宇楊朝富鄭冠瑀邱子騰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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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