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郭詔堤
法定代理人 黃月霞
訴訟代理人 蔡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閎宇、楊朝富、鄭冠瑀、邱子騰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