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83號
SLDV,105,補,1383,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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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宋冠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
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
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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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