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宏宇生活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安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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