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薛建成
被 告 虞哲天
虞舜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