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徐盟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郭阿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徐郭阿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4,66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1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