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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29號
SLDV,105,補,1329,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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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
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6 萬6,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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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