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曾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啟隆、阮小平、鄒凱雯、黃辰宇、白嘉輝、蕭
煜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