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27號
SLDV,105,補,1327,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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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曾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啟隆、阮小平、鄒凱雯黃辰宇白嘉輝、蕭
煜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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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