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
債 務 人 張琴英即張溧涵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 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依消債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2.自103 年9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自103 年9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4.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 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殘障津 貼、老年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6.提出應受扶養人游家瑀、游凡均、游家溱、劉玉妹最新戶籍謄 本、103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7.提出應受扶養人劉玉妹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103 、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 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 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8.提出債務人配偶游凱超103 、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 人游家瑀、游凡均、游家溱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9.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瓦 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⒑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