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43號
SLDV,105,消債更,243,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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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債 務 人 李秀婷
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3.說明除租金補助、子女生活補助外,是否其他社會補助及 金額。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7.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工作及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 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任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 證明文件。如無薪資收入,說明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8.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收入( 含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如 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
9.提出105 年9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及電信費繳費單據。 10.陳報斐仕企業社登記資料及近5 年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
11.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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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