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93號
SLDV,105,消債更,193,201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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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債 務 人 邱幸柔即邱厤榛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提出債務人之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載明薪資收入數額)及 債務人確實居住於任職美髮店內之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 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資料查詢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 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4.陳明債務人前配偶吳金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如何與債務人 分擔應受扶養人吳奕霆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 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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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