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81號
SLDV,105,消債更,181,2016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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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債 務 人 柯力伃即柯秀玥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1,040 元(計算式:[ ( 3+1 ) ×34×15 ] - 1,000=1,
04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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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