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48號
SLDV,105,消債更,148,2016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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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 務 人 蔡欣欣
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3 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之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非屬債務人所得之證明文件(據查 債務人與蔡旻霖均曾任職於該公司),否則應將該薪資所得列 入聲請前2年之收入。
2.提出債務人台北富邦石牌分行帳戶內於103 年7 月21日及104 年8 月5 日之匯入款458,601 元、671,712 元,確為蔡旻霖借 用債務人帳戶向他人借款及繳納車貸等證明文件,否則應將該 款項列入聲請前2年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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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