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徐仲志律師被 告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滄國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暨調查證據,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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