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8號
SLDV,105,建,2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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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滄國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
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暨調查證據,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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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