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黃喻麟
李萬全
被 告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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