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072號
SLDV,105,司票,9072,201612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0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兆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 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九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9072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2年7月2日 │550,000元 │411,299元 │105年9月15日 │105年9月16日 │
├─┼─────────┼─────────┼─────────┼───────────┼───────────┤
│2 │103年3月14日 │800,000元 │642,871元 │105年9月15日 │105年9月16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