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救字,105年度,3號
SLDV,105,司家救,3,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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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峻嘉 
      林峻源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關麗英 
代 理 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酌聲請人及其等基本生活 需要等情,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 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 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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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