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74號
SLDV,105,司催,774,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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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工業區分 公司」,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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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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