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250號
SLDV,105,司促,17250,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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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宗國於089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8,642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8,866元整、消費款98,828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66,46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184元
     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65,292元整自105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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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