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宗國於089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8,642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8,866元整、消費款98,828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66,46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184元
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65,292元整自105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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