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164號
SLDV,105,司促,17164,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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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鼓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壹仟玖佰玖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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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鼓玄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