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160號
SLDV,105,司促,17160,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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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小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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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