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935號
SLDV,105,司促,16935,201612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達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榛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裕達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