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陳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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