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764號
SLDV,105,司促,16764,2016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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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泰良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麗玲間支付命令事件
,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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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