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泰良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麗玲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一、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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