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泰良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