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莞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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