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610號
SLDV,105,司促,16610,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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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婉玲 557│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8371 │0000000000│03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204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孫婉玲於民國94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3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
  590元及違約金115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
  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
  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 999元(含)以下
  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 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
  違約金100元(3) 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
  200元(4) 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
  5) 700 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
  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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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