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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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婉玲 557│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8371 │0000000000│03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204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孫婉玲於民國94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3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
590元及違約金115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
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
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 999元(含)以下
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 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
違約金100元(3) 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
200元(4) 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
5) 700 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
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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