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91號
SLDV,105,司促,16491,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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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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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