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398號
SLDV,105,司促,16398,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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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鉅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玄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992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20449、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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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鉅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