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全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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