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365號
SLDV,105,司促,16365,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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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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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