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217號
SLDV,105,司促,16217,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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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廖家萱於民國9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230085元整自民國096年0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09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0085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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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