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沂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展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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